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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4      作者:马忠玲    编辑:余海川   来源:继续教育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教学〔2014〕第1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凭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西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向所属函授站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函授站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函授站上报学院,学院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查,复查通过者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院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累计不得超过 2 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到函授站报到且入学资格审核通过的新生,学费缴清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教育部学信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并按实际报到情况进行学籍注册状态(报到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在线标注。

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函授站核准,由学生本人填写缓缴学费申请等有关手续报学院后注册学籍。

第五条 新生学籍信息上传学信平台注册后,平台自动对注册“报到入学”的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进行初审。前置学历信息与录取信息不一致的,学信平台纳入前置学历资格待查名单中,需要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根据教育厅要求联系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查证。本项工作在学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核未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或同一所学校的不同专业,不得具有双重学籍,不得同时服兵役又同时在籍获得学历。若有双重学籍,依据学生选择,只得保留一个学校学籍。

第七条 注册新生由函授站使用学院提供的制式文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论文答辩评语表等其他材料。其中成绩单由学院统一打印发放;学生登记表与毕业生登记表由学院统一印制,函授站领取后组织学生填写,内容不得有涂改;论文答辩评语表由函授站根据学院提供的电子版自行打印。

二、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专科、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最长不超过5年;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最长不超过7年;学制为3年的在籍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制为5年的在籍生,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超过学习年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不允许提前毕业。

三、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九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向学院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2)经单位证明,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研究认定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须持单位证明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函授站审核,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学院审核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计入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中。

第十条 在籍学生应征入伍者,持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2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该年级无相同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申请复学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保留学籍期满(退役后两年内)不申请复学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因个人原因,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研究认定应当退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者;

2)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十五条 学生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申请退学学生递交退学申请表,学院审核批准后在学信网学籍管理平台注销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按学院规定结算费用。

五、 转专业、转站与转学习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因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因工作变动、退出现役、当年录取人数不够开班等特殊原因;

3)经学院审核确定应予以转专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转专业原则及流程:

1)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学生;

2仅限于转入同科类、同年级、同形式、同层次专业;

3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全部通过,且总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的前三分之一;

4)学生在籍期间仅能申请转一次专业

达到转专业条件后,学生本人应持单位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函授站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注册报到之前,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函授站,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站审批表,经转入和转出的函授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再由转入函授站报学院审批,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学习形式(业余可以转函授,函授不可转业余)者,在新生刚注册入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生效。

六、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籍期间确因填报错误、个人信息修改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毕业前一个月内不允许变更学籍信息。

七、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每学期末均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作为毕业和学位授予等的依据,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通过);实验、实践性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考核,考查按照“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并由答辩老师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学籍管理部门通过学信平台对预毕业学生的学历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审核。对毕业生身份核查及毕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由函授站组织毕业生填写档案资料并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密封。学生毕业证书和个人学籍档案由函授站一并发放给学生本人。

八、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成人学位授予按照《西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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