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学校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展服务社会渠道,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调动校内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加强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全校各类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学历教育,是指利用学校资源,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列入国家招生计划、不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各级各类长、中、短期培训班、辅导班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单位以西北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职责是审批办学方案和收费标准,招生宣传材料审核,办学质量监督等。
第五条 各院系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与培训基地等实体部门是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托自身学科及办学特点开展非学历教育。各办学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主体,是办学质量和办学秩序的责任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六条 拟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须填写《西北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订《西北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综合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开班。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再次报审。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所发布的宣传材料内容,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内容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再次报审。
第八条 校内各办学单位接受校外单位委托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时,要根据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签署办学协议,并经法务咨询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九条 办学单位申请结业证书时,须填写《西北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审核表》,通过审核后办理西北大学结业证书。各单位不可私自颁发结业证书。办学单位对学员学习及发证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如面向社会招生,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与委托单位联合举办,可按双方协议价格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入管理参照《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报名场所、联络信箱、联系电话;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校外单位出租或出借用于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场地等学校资源。
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佣个人代理招生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收缴违规所得;对未经批准占用学校教育资源或弄虚作假、蒙骗学校或学员,给学校声誉、安全稳定和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西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11月15日